3.产权建筑面积:波兰综合服务中心建筑面积约1261.09平方米及附属楼约50平方米,(一层楼男女公厕、管理用房及北面通道不属于此次承租范围内),具体以现场情况为准。
7、竞标方式:委托福建省卓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开拍卖方式代理该使用权竞标事宜。实行有底价增价拍卖方式,最高竞价者为买受人(成交价不能低于保留价)。
7.租赁标的的主要经营的行业或用途:商业经营,但不得经营有异味影响环境及违反建筑规划的行业。
8.对承租方的门槛和主要要求:资信良好的个人或企业(意向承租方承诺无欠税,不存在列入被执行人、失信记录)。
1.出租方不保证租赁标的的现有装修状况,具体以租赁标的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出租。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勘查现场,并自行承担勘查过程的一切费用,全部承担勘查中任何因未全方面了解或误解现场真实的情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若意向承租方缴纳保证金并参与竞价,即视为意向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现况及存在的瑕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
3.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所有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国家和政府部门规定批准的经营资格许可证照和其他核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装修设施的消防审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验收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营业所需证照),承租方因没办法办理有关证照而不能经营的,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仍须继续执行双方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否则按违约处理。
4.承租期间一切因承租方使用的租赁标的进行经营活动所发生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宽带费、卫生费、停车费、政府部门收取的相关联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承租期间租赁标的的消防安全、环保安全等相关安全工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维护。
6.承租期间水电、空调、消防设施、排气、排污、排烟等相关使用问题均由承租方自行解决。
7.承租期间承租方对租赁标的只有使用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擅自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转借、抵押、入股、合伙、合作、承包、与他人调剂交换等涉及处置租赁房屋权利的行为。
8.除租赁标的内已有装修和设施设备外,承租方的装修或改造建筑物结构的,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若涉及向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排污、排油烟设备及建筑结构的改造,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前述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因自行装修问题没办法办理有关证照等有关问题而不能经营的,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仍须继续执行双方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否则按违约处理。
9.承租期满后(或合同提前解除/终止),出租方收回租赁标的,承租方不得损坏租赁标的。对于该租赁标的内无法分离或不宜分离的装饰装修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在承租期内所添置的可移动的装饰物及设施设备归承租方所有。在出租方限定的合理期限内未进行清场,视为承租方放弃上述设施设备物品的所有权,出租方有权任意处理,经出租方验收认可,双方确认移交租赁标的后可办理退租手续,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的租赁押金。
10.承租期间内,承租方应配合物业方对租赁场所的相关管理工作,所开展的经营活动不得超出承租的经营场所范围,占用室外公共通道。承租方应订立人员、消防、安全等管理规定,并负责贯彻执行。承租方应做好防盗工作,谨慎保管财产、物品,如遗失被盗概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承租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经济责任,均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11.原与出租方在租赁关系过程中发生过两次(含两次)以上欠租.欠款等违约行为的意向承租方不得报名并参与竞租,欠租、欠款等违约行为由出租方认定,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12.租赁标的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移交日起算,若原承租方成交则租赁期限将接续原租赁合同的到期时间签订。
14.以上招租条件的所有情况,意向承租方在参与竞标前充分了解地清清楚楚,若意向承租方缴纳保证金并参与竞价,即视为意向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现况及存在的瑕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成交后承租方不能以上述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在承租期间不能以上述理由要求提前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和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二)出租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约1261.09平方米及附属楼约5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约1261.09平方米及附属楼约50平方米,(一层楼男女公厕、管理用房及北面通道不属于此次承租范围内)
(四)乙方租赁用途:居住、商业、服务业、办公、工业、其他约定:不得经营有异味影响环境及违反建筑规划的行业。
(二)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并移交租赁物后视为交付完成。
(三)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乙方应返还租赁物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租赁物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等使用情况做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分期支付。乙方按年支付元(大写:),首期支付时间为年月日,以后每年到期前15天支付后一年租金。
押金100000元(可由拍卖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中标方需多还少补给甲方),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时缴交。押金不能用以抵扣租金。待合同结束乙方退租后,甲方确认验收完好后无息退还乙方。
(二)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租金的,应予以退还。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别的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具体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合同采用先付后用的方式租赁,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后一期租金。对不能履行先付后用方式支付租金的,甲方应不予租赁。
(二)甲方就租赁物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在使用的过程中应确保租赁物建筑结构安全可靠。如发现租赁物有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在租赁期间相关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防盗、人财物安全等)自行承担。
(三)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可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善或者增设他物,但不得改变租赁物的承重墙体。如违反上述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相应的损失。合同终止时对租赁物装修形成的不可移动的添附物如需恢复原状,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恢复原状;如无需恢复原状,乙方应无偿留给甲方。
(四)乙方保证租赁物用途合法,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影响其他人和社会秩序,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因乙方违规违法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负责支付租赁物的使用的租赁标的进行经营活动所发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宽带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道路维护、路灯照明,具体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双方约定免租期,免租期内只免收应缴租金,一切非租金的经营费用由乙方按规定交纳。
(六)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
(八)另外的事项:承租期满后(或合同提前解除/终止),出租方收回租赁标的,承租方不得损坏租赁标的。对于该租赁标的内无法分离或不宜分离的装饰装修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在承租期内所添置的可移动的装饰物及设施设备归承租方所有。在出租方限定的合理期限内未进行清场,视为承租方放弃上述设施设备物品的所有权,出租方有权任意处理,经出租方验收认可,双方确认移交租赁标的后可办理退租手续,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的租赁押金。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能够大大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租赁物,每逾期一日,按每日500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自应交租金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500元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15天及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元。
(五)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剩余租期内如有缴纳租金的不予退还,乙方负责赔偿违约金/元。
(六)合同到期后,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租赁物的,占用期间按照本合同约定双倍支付租金。逾期15日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并对乙方可移动物进行提存,不可移动物为甲方方所有权,由甲方自行处理。
(七)本合同生效之后,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有权向违约方追偿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费用)。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能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租赁合同生效后,不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现由福清市镜洋镇波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与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要求按下列条款遵照执行。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乙方要切实做好安全、消防工作,落实安全、消防责任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在搞好各项租赁管理工作的同时,努力搞好租赁场所内安全、消防管理工作,确保租赁场所内安全无事故发生。
二、乙方应服从甲方和安全、消防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认真履行甲方和安全、消防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各项安全、消防岗位工作职责,设立安全、消防管理工作专职人员,加大安全经费投入,确保足额提取、专款专用,积极努力配合甲方和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完成各项安全、消防工作任务。
三、乙方负责人为安全、消防责任人,全面负责租赁场所内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及时传达甲方和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关于安全、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布置并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消防工作任务,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把安全、消防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乙方结合自己实际及安全、消防的要求对新进员工或已进员工做必要的安全、消防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再培训,安排好培训的时间、地点、课时、内容等,做好培训考勤、记录及评价,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要明确培训目的,把握培训时机,讲究培训方法,注重培训效果,加大培训力度,保证培训质量。可采取标语、座谈、报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消防法律和法规知识的宣传。
五、乙方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预案要求,履行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尽的职责,开展突发事件灭火、救护、疏散演练,并在演练中慢慢地加强危机解决能力、降低损耗、控制局面、总结经验、改进措施、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六、乙方应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帐,加强设备设施的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租赁场所内的安全、消防设施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制定重要设备设施大、中修维护计划并付诸实施。应协同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消防、卫生大检查,重点要注意安全、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救护消防车道是否占用,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易燃物品垃圾清运是否及时等。
七、乙方要成立检查组,对租赁场所内大功率用电器具乱拉乱接电现象及办公区域使用非工作性电器设备等予以必要的取缔、处罚或通报,下班后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八、乙方应按消防要求配备干粉灭火器和其他消防设施,灭火器设备由甲方为乙方代购灭火器贰个/100平方,每个100元,计元由乙方支付,乙方每周一次负责检查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情况,若指示灯达到要重新充装的位置,需及时充装,并主动接受甲方的不定期检查。
九、本《安全管理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即成为原房屋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有同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安全管理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由甲方备存,一份由乙方备存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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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权建筑面积:波兰综合服务中心建筑面积约1261.09平方米及附属楼约50平方米,(一层楼男女公厕、管理用房及北面通道不属于此次承租范围内),具体以现场情况为准。
7、竞标方式:委托福建省卓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开拍卖方式代理该使用权竞标事宜。实行有底价增价拍卖方式,最高竞价者为买受人(成交价不能低于保留价)。
7.租赁标的的主要经营的行业或用途:商业经营,但不得经营有异味影响环境及违反建筑规划的行业。
8.对承租方的门槛和主要要求:资信良好的个人或企业(意向承租方承诺无欠税,不存在列入被执行人、失信记录)。
1.出租方不保证租赁标的的现有装修状况,具体以租赁标的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出租。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勘查现场,并自行承担勘查过程的一切费用,全部承担勘查中任何因未全方面了解或误解现场真实的情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若意向承租方缴纳保证金并参与竞价,即视为意向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现况及存在的瑕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
3.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所有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国家和政府部门规定批准的经营资格许可证照和其他核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装修设施的消防审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验收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营业所需证照),承租方因没办法办理有关证照而不能经营的,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仍须继续执行双方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否则按违约处理。
4.承租期间一切因承租方使用的租赁标的进行经营活动所发生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宽带费、卫生费、停车费、政府部门收取的相关联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承租期间租赁标的的消防安全、环保安全等相关安全工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维护。
6.承租期间水电、空调、消防设施、排气、排污、排烟等相关使用问题均由承租方自行解决。
7.承租期间承租方对租赁标的只有使用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擅自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转借、抵押、入股、合伙、合作、承包、与他人调剂交换等涉及处置租赁房屋权利的行为。
8.除租赁标的内已有装修和设施设备外,承租方的装修或改造建筑物结构的,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若涉及向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排污、排油烟设备及建筑结构的改造,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前述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因自行装修问题没办法办理有关证照等有关问题而不能经营的,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仍须继续执行双方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否则按违约处理。
9.承租期满后(或合同提前解除/终止),出租方收回租赁标的,承租方不得损坏租赁标的。对于该租赁标的内无法分离或不宜分离的装饰装修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在承租期内所添置的可移动的装饰物及设施设备归承租方所有。在出租方限定的合理期限内未进行清场,视为承租方放弃上述设施设备物品的所有权,出租方有权任意处理,经出租方验收认可,双方确认移交租赁标的后可办理退租手续,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的租赁押金。
10.承租期间内,承租方应配合物业方对租赁场所的相关管理工作,所开展的经营活动不得超出承租的经营场所范围,占用室外公共通道。承租方应订立人员、消防、安全等管理规定,并负责贯彻执行。承租方应做好防盗工作,谨慎保管财产、物品,如遗失被盗概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承租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经济责任,均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11.原与出租方在租赁关系过程中发生过两次(含两次)以上欠租.欠款等违约行为的意向承租方不得报名并参与竞租,欠租、欠款等违约行为由出租方认定,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12.租赁标的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移交日起算,若原承租方成交则租赁期限将接续原租赁合同的到期时间签订。
14.以上招租条件的所有情况,意向承租方在参与竞标前充分了解地清清楚楚,若意向承租方缴纳保证金并参与竞价,即视为意向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现况及存在的瑕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成交后承租方不能以上述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在承租期间不能以上述理由要求提前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和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二)出租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约1261.09平方米及附属楼约5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约1261.09平方米及附属楼约50平方米,(一层楼男女公厕、管理用房及北面通道不属于此次承租范围内)
(四)乙方租赁用途:居住、商业、服务业、办公、工业、其他约定:不得经营有异味影响环境及违反建筑规划的行业。
(二)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并移交租赁物后视为交付完成。
(三)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乙方应返还租赁物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租赁物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等使用情况做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分期支付。乙方按年支付元(大写:),首期支付时间为年月日,以后每年到期前15天支付后一年租金。
押金100000元(可由拍卖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中标方需多还少补给甲方),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时缴交。押金不能用以抵扣租金。待合同结束乙方退租后,甲方确认验收完好后无息退还乙方。
(二)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租金的,应予以退还。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别的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具体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合同采用先付后用的方式租赁,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后一期租金。对不能履行先付后用方式支付租金的,甲方应不予租赁。
(二)甲方就租赁物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在使用的过程中应确保租赁物建筑结构安全可靠。如发现租赁物有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在租赁期间相关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防盗、人财物安全等)自行承担。
(三)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可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善或者增设他物,但不得改变租赁物的承重墙体。如违反上述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相应的损失。合同终止时对租赁物装修形成的不可移动的添附物如需恢复原状,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恢复原状;如无需恢复原状,乙方应无偿留给甲方。
(四)乙方保证租赁物用途合法,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影响其他人和社会秩序,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因乙方违规违法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负责支付租赁物的使用的租赁标的进行经营活动所发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宽带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道路维护、路灯照明,具体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双方约定免租期,免租期内只免收应缴租金,一切非租金的经营费用由乙方按规定交纳。
(六)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
(八)另外的事项:承租期满后(或合同提前解除/终止),出租方收回租赁标的,承租方不得损坏租赁标的。对于该租赁标的内无法分离或不宜分离的装饰装修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在承租期内所添置的可移动的装饰物及设施设备归承租方所有。在出租方限定的合理期限内未进行清场,视为承租方放弃上述设施设备物品的所有权,出租方有权任意处理,经出租方验收认可,双方确认移交租赁标的后可办理退租手续,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的租赁押金。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能够大大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租赁物,每逾期一日,按每日500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自应交租金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500元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15天及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元。
(五)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剩余租期内如有缴纳租金的不予退还,乙方负责赔偿违约金/元。
(六)合同到期后,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租赁物的,占用期间按照本合同约定双倍支付租金。逾期15日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并对乙方可移动物进行提存,不可移动物为甲方方所有权,由甲方自行处理。
(七)本合同生效之后,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有权向违约方追偿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费用)。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能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租赁合同生效后,不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现由福清市镜洋镇波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与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要求按下列条款遵照执行。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乙方要切实做好安全、消防工作,落实安全、消防责任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在搞好各项租赁管理工作的同时,努力搞好租赁场所内安全、消防管理工作,确保租赁场所内安全无事故发生。
二、乙方应服从甲方和安全、消防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认真履行甲方和安全、消防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各项安全、消防岗位工作职责,设立安全、消防管理工作专职人员,加大安全经费投入,确保足额提取、专款专用,积极努力配合甲方和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完成各项安全、消防工作任务。
三、乙方负责人为安全、消防责任人,全面负责租赁场所内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及时传达甲方和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关于安全、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布置并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消防工作任务,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把安全、消防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乙方结合自己实际及安全、消防的要求对新进员工或已进员工做必要的安全、消防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再培训,安排好培训的时间、地点、课时、内容等,做好培训考勤、记录及评价,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要明确培训目的,把握培训时机,讲究培训方法,注重培训效果,加大培训力度,保证培训质量。可采取标语、座谈、报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消防法律和法规知识的宣传。
五、乙方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预案要求,履行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尽的职责,开展突发事件灭火、救护、疏散演练,并在演练中慢慢地加强危机解决能力、降低损耗、控制局面、总结经验、改进措施、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六、乙方应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帐,加强设备设施的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租赁场所内的安全、消防设施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制定重要设备设施大、中修维护计划并付诸实施。应协同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消防、卫生大检查,重点要注意安全、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救护消防车道是否占用,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易燃物品垃圾清运是否及时等。
七、乙方要成立检查组,对租赁场所内大功率用电器具乱拉乱接电现象及办公区域使用非工作性电器设备等予以必要的取缔、处罚或通报,下班后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八、乙方应按消防要求配备干粉灭火器和其他消防设施,灭火器设备由甲方为乙方代购灭火器贰个/100平方,每个100元,计元由乙方支付,乙方每周一次负责检查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情况,若指示灯达到要重新充装的位置,需及时充装,并主动接受甲方的不定期检查。
九、本《安全管理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即成为原房屋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有同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安全管理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由甲方备存,一份由乙方备存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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