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公报2007第21期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专职消防队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专职消防队建设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地方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专职消防队)建设,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以及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专职消防队指政府专职消防队、政企联办专职消防队、企业联办专职消防队等形式的消防队伍,属地方公益事业单位,实行政府领导、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协作、消防指导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主要负责当地火灾事故的扑救以及建筑倒塌、重大交通事故等抢险救援工作。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建设工作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建队单位的公安、保卫、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负责定期做好专职消防队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专职消防队的领导、管理、专业方面技术、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以及领导职务任免、岗位工作人员聘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无公安现役消防队的县,应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合同制消防人员组成,基本建设费和日常业务经费由当地政府承担。
(二)政企联办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和企业一同出资组建,基本建设费和日常业务费由当地政府和企业一同负担。
(三)企业联办专职消防队。由辖区若干企业联办、当地政府协调组建,基本建设费和日常业务费由当地政府和企业一同解决。
专职消防队车辆器材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普通消防站的标准执行。
为保证消防车的使用效率,按照一般火灾扑救的最低配备标准,每台水罐消防车必须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见附表:器材装备配备标准)。
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专职消防队,要达到有人员、有营房、有车辆、有执勤的基本要求。
专职消防队人员由队长、副队长、班长、驾驶员、战斗员、电话员、文书兼给养员组成,人员配备最低标准如下:
(一)车辆配备1—2台的,每队编制15人;3台的,每队编制24人;4台以上的,每队编制30人。
(二)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必须由公安民警担任,政企联办、企业联办专职消防队队长可由县级政府、企业内部中层领导担任,其年龄均应在四十五岁以下。
(三)专职消防队队员必须是热爱消防工作,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公民,年龄应在十八岁以上,三十岁以下;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人员,年龄应在四十岁以下。所有队员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应与县级公安机关内设其他大队长级别相同;政企联办、企业联办专职消防队队长应与县级政府、企业内部中层领导级别相同。
第十条合同制消防队员,应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享受同等工资、奖金、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合同制消防队人员招聘由当地县级政府劳动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并签订聘用合同,其他专职消防队人员招聘由建队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招聘。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人员因执勤需要集体住宿、就餐所必需的营具、被褥及生活用品,应由当地政府或建队单位统一供给。
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人员的医疗、公伤、养老、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劳动保障规定,应由当地政府和建队单位负责办理。
专职消防队岗位属高危岗位,当地政府和建队单位应按照特殊行业补贴标准给予相应补贴。参加灭火救援或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专职消防队员,当地政府和建队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或抚恤待遇。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的着装按照《陕西省专职消防人员着装管理规定》执行,具体样式、供应标准和价拨办法,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独立账户,基本建设费、开办费、装备购置费、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每年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维护、执勤、训练、灭火所需灭火剂、油料消耗等业务经费,应按建队形式和有关法律法规,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或建队单位经费预算。另外的费用结合实际需要,列入地方政府或建队单位年度专项经费预算。每队年经费预算额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各项预算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营房和设施建设规模经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标准核准,由当地政府和建队单位负责建设。每队消防员宿舍不少于70m2,干部宿舍不少于40m2,每台消防车库不少于90m2。
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要配置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个人安全防护器材;消防车纳入特种车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上牌,能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及火灾鉴定等费用,起火单位理应当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参照中国人民《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执行;执勤训练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执行;灭火救援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执行。
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应按照公安消防机构下达的训练任务,加强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和灭火救援技术、战术训练,对责任区的重点保卫单位应制订灭火救援预案,进行实地演练,逐步的提升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
第二十二条专职消防队应坚持昼夜值班,并加强节假日执勤、值班;执勤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随时做好灭火救援准备,若发生灾害,立即出动,迅速处置,及时抢救人员和物资,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当接到公安消防机构调动命令时,应迅速出动,听从指挥。
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队的人员、车辆、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如有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应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主管单位、部门对在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队和个人,依据《消防法》以及本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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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专职消防队建设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地方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专职消防队)建设,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以及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专职消防队指政府专职消防队、政企联办专职消防队、企业联办专职消防队等形式的消防队伍,属地方公益事业单位,实行政府领导、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协作、消防指导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主要负责当地火灾事故的扑救以及建筑倒塌、重大交通事故等抢险救援工作。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建设工作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建队单位的公安、保卫、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负责定期做好专职消防队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专职消防队的领导、管理、专业方面技术、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以及领导职务任免、岗位工作人员聘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无公安现役消防队的县,应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合同制消防人员组成,基本建设费和日常业务经费由当地政府承担。
(二)政企联办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和企业一同出资组建,基本建设费和日常业务费由当地政府和企业一同负担。
(三)企业联办专职消防队。由辖区若干企业联办、当地政府协调组建,基本建设费和日常业务费由当地政府和企业一同解决。
专职消防队车辆器材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普通消防站的标准执行。
为保证消防车的使用效率,按照一般火灾扑救的最低配备标准,每台水罐消防车必须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见附表:器材装备配备标准)。
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专职消防队,要达到有人员、有营房、有车辆、有执勤的基本要求。
专职消防队人员由队长、副队长、班长、驾驶员、战斗员、电话员、文书兼给养员组成,人员配备最低标准如下:
(一)车辆配备1—2台的,每队编制15人;3台的,每队编制24人;4台以上的,每队编制30人。
(二)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必须由公安民警担任,政企联办、企业联办专职消防队队长可由县级政府、企业内部中层领导担任,其年龄均应在四十五岁以下。
(三)专职消防队队员必须是热爱消防工作,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公民,年龄应在十八岁以上,三十岁以下;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人员,年龄应在四十岁以下。所有队员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应与县级公安机关内设其他大队长级别相同;政企联办、企业联办专职消防队队长应与县级政府、企业内部中层领导级别相同。
第十条合同制消防队员,应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享受同等工资、奖金、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合同制消防队人员招聘由当地县级政府劳动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并签订聘用合同,其他专职消防队人员招聘由建队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招聘。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人员因执勤需要集体住宿、就餐所必需的营具、被褥及生活用品,应由当地政府或建队单位统一供给。
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人员的医疗、公伤、养老、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劳动保障规定,应由当地政府和建队单位负责办理。
专职消防队岗位属高危岗位,当地政府和建队单位应按照特殊行业补贴标准给予相应补贴。参加灭火救援或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专职消防队员,当地政府和建队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或抚恤待遇。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的着装按照《陕西省专职消防人员着装管理规定》执行,具体样式、供应标准和价拨办法,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独立账户,基本建设费、开办费、装备购置费、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每年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维护、执勤、训练、灭火所需灭火剂、油料消耗等业务经费,应按建队形式和有关法律法规,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或建队单位经费预算。另外的费用结合实际需要,列入地方政府或建队单位年度专项经费预算。每队年经费预算额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各项预算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营房和设施建设规模经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标准核准,由当地政府和建队单位负责建设。每队消防员宿舍不少于70m2,干部宿舍不少于40m2,每台消防车库不少于90m2。
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要配置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个人安全防护器材;消防车纳入特种车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上牌,能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及火灾鉴定等费用,起火单位理应当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参照中国人民《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执行;执勤训练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执行;灭火救援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执行。
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应按照公安消防机构下达的训练任务,加强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和灭火救援技术、战术训练,对责任区的重点保卫单位应制订灭火救援预案,进行实地演练,逐步的提升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
第二十二条专职消防队应坚持昼夜值班,并加强节假日执勤、值班;执勤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随时做好灭火救援准备,若发生灾害,立即出动,迅速处置,及时抢救人员和物资,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当接到公安消防机构调动命令时,应迅速出动,听从指挥。
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队的人员、车辆、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如有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应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主管单位、部门对在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队和个人,依据《消防法》以及本规定给予表彰奖励。